1.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處上有墳墓、無 門牌建物、空地、雜木、果樹,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 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上有不明其占用關係之建物、地上物,不在拍賣之範圍,占用土 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且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請投標人注意。
3.
拍賣之土地上有第三人種植果樹等作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投標人請注 意。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trial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 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六、本件土地實際面積與登記面積有不一致之情形(超出法定公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