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140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2年6月28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40地號位於石門區尖山湖16號建物西南方,無路可達,目視所及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 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3.
依債務人112年7月11日提出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0號和解筆錄記載,債 務人與第三人即140地號共有人楊○華、簡○美、簡○寶、簡○仲、簡○ 國、簡○合、簡○宗、簡○宏就140地號同意原物分割,和解筆錄附圖所示 編號D部分,面積12272平方公尺,由被告即債務人林為洲取得。另依140地 號土地登記謄本未見土地共有人依上開和解筆錄所為之分割協議登記,請 應買人評估後再行投標。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6.
優先承買權: 140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 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