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11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
4.
112年6月28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09之2地號土地目視所 及為梯田;109之5地號一部分為道路用地,一部分為梯田;111地號上座落 門牌號碼為新北市石門區尖山
5.
16之1號建物。土地上之建物、作物非本 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收取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 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 量結果為準。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12.
111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 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 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3.
111地號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
14.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六、109之2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第 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16.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17.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自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6月2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