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80萬元之抵押權予張○○。 2.上開抵押權,均於拍定後塗銷。
2.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33地號土地位於基隆市路燈編 號89162號西方約150公尺。39-3地號土地位於鹿寮公車站牌南方約20公 尺,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木林。77地號土地位於鹿寮幹線128B8256GG48 電線桿西北方約200公尺,無路可達且為雜木林。」等語。
3.
依據民國112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33地號土地位於基隆 市路燈編號89162號西方約150公尺,現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39-3地號土 地位於鹿寮公車站牌南方約20米,臨路華新二路。77地號土地位於鹿寮幹 線128B8256GG48電線桿西北方約200米,現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33地號土 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39-3地號土地山坡地保育區之交通用 地。77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差。」等 語。
4.
本件丙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 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 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 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 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 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