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履勘時,81-1地號上有老舊水泥鐵皮建物(門口信箱寫「37」之 一部分(大約一半),其餘為雜草及雜樹,及另棟水泥建物之角落一小塊;建物部分未懸掛門牌, 只有門上信箱寫上「37」字樣,債務人在場並稱無門牌之單層老舊水泥鐵皮建物即湖底二巷37號 房屋,該房屋為其所有,屋內幾乎無傢俱,屋似有獨立廁所,屋頂鐵皮多已破損。債務人在場並 表示該屋現為其自住使用,該屋未曾發生過火災或非自然死亡情事,但有發生過水災(淹至50公 分)及有漏水情形。另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債務人自行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3.
本件281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本建 物總面積230.57平方公尺,其中159.89平方公尺占用鄰地59地號土地,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 範圍,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僅就81-1地號土地及281建號建物拍賣,除281建號建物外,其餘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 範圍,本件僅就281建號建物點交。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