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0月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7.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 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
10.
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1.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 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 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 拒絕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