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2.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土地上有一未見門牌之建物(部分磚造;部分鐵皮屋)與『礁溪玉聖 宮』之內部相通,而礁溪玉聖宮並未座落在本件標的所屬土地。其餘土地則為上開無門 牌建物之屋前空地、屋後、屋側則為已收割之稻田。
3.
本件標的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 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 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5.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等規定, 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上之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之1條等規定,有優 先承買權。
7.
本件標的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 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9.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如有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之。如有地上權或地役權或農育權等物 權,則拍定後不塗銷。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