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 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 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 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 久,請投標人注意。
2.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trial426 條之
3.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 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耕地承租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 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