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2慎26397甲

新北市貢寮區下雙溪段下雙溪小段372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停拍 減價拍賣
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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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3/2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3/21 ~ 2024/06/2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74.6
保證金:
55
總坪數:
634.1
坪單價:
0.4萬/坪
持分地坪:
634.1 坪
總現值:
153 萬
拍後增值:
-121.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未數值化
丘時安
丘時安
法拍專員
經紀業:優室法拍屋
地 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31號1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貢寮區 下雙溪段下雙溪小段 372地號,面積 16,770 m2,持分 5/40,274.6 萬
(未數值化 )
拍賣紀錄 (4)
1拍,2024/1/3,總底價 380萬,保證金 76萬,坪單價 0.6萬/坪,流標
2拍,2024/1/31,總底價 323萬,保證金 64.6萬,坪單價 0.5萬/坪,流標
3拍,2024/3/13,總底價 274.6萬,保證金 55萬,坪單價 0.4萬/坪,流標
停拍,2024/4/11,停拍
法院筆錄 (13)
1.
據112年10月12日執行筆錄之地政人員指界稱:373地號土地其上有下雙溪3 號建物座落,及另外二間建物佔用。372地號土地位於373土地之竹樹林外 圍,為雜樹林。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 地鑑界之位置為準。本件各標的上之建物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處理,拍定後不點交,又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地上建物,請投標人注意。 又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 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 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 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
2.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 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 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 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 久,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 條之
4.
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 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 件。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建物之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 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建物之所有 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 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本件土地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6.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15條等規定,則耕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 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 文件。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耕地承租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 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耕地承租人若 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7.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 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耕地承租人就其 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 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 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 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六、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9.
另據謄本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農業區,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 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 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 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 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 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 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 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11.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 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 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2.
本件查封物分為甲、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 則由本院逕依職權決定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 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他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 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3.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46,000元。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貢寮區 下雙溪段下雙溪小段 372地號
16,770 m2 × (5/40) × 730 元 - 274.6 萬元
= -12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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