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2.
1216地號土地無路可到達,依空照圖顯示土地現況為雜林等語。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 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 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 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 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 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除該占用部分不點交外且應由拍定人 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拍定 後土地部分按現況點交。
4.
本件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私法人投標時應併於投 標書內提出許可應買承受耕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 標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效。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 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 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 所未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 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