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物業人員在場稱,拍賣之房屋為債務人及其家人自住使用,有 增建,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據前案拍賣公告記載,拍賣之不動產無車位。經本院囑託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訪查後,其回函稱經查訪未遇,依電話訪查結果查得拍賣之房屋為債 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無火災及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本件係拍賣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 區分所有建物,拍定後建物專有部分按現況點交,其餘部分(含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基 地)均不點交。
3.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六、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 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 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5.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 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6.
依本院調查結果,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證。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