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富岡段1606-2地號土地為雜林、第1603-3第土地上有雜 林及有一無門牌鐵皮屋佔用,第1608地號土地上有道路路口,第1608-2地 號土地尚有無門牌磚造建物,第1608-9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第1608-10地 號土地其上為雜林,第1641地號土地上有土地公廟。
6.
1641等地 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 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17.
1641等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 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 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 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9.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 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20.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 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 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 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 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