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759地號土地為道路,富岡段第 1607-1地號土地上有土地公廟及部份面積為道路。第1607-10地號土地尚有 建物「河間堂」(門牌號碼不清楚),及部份面積為雜林。第1607-11地號 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楊梅區富豐二路120巷16弄8號建物部份面積佔用土地, 第1607-18地號土地上有無門牌三合院建物及門牌號碼富豐二路120巷9號建 物坐落其上,第1682-18地號上有似豬舍建物,未見門牌號碼,且似已非使 用中。
3.
另依不動產登記謄本載第1607-18地號土地上有同段245建號建物,其等之 占有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 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執行標的物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本拍賣之列,惟如與本件拍賣標的 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則依民法第838之1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拍賣後,其 上建物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請應買人注意。另建物如非債務人所有, 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等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 情形,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 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 買人注意。另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 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 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 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 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7.
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 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 產。
9.
759地號使用分區為楊梅鎮(富岡、豐野 地區)都市計劃(民國74年3月12日)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 得方式為徵收,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又國聯段
14.
1682-18等地號土地為「特 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 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 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