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2方120776

臺南市學甲區學甲段479-1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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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3/2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4/16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2.2
保證金:
4.5
總坪數:
125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125 坪
總現值:
31.8 萬
拍後增值:
9.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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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學甲區 學甲段 479-1地號,面積 1,653 m2,持分 1/4,22.2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5)
1拍,2024/1/2,總底價 36萬,保證金 7.2萬,坪單價 0.3萬/坪,流標
1拍,2024/1/30,總底價 36萬,保證金 7.2萬,坪單價 0.3萬/坪,流標
2拍,2024/2/20,總底價 30.6萬,保證金 6.2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3拍,2024/3/12,總底價 26.1萬,保證金 5.3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應買,2024/3/14~2024/6/13,總底價 26.1萬,保證金 5.3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6)
1.
本件土地:
2.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479-1地號土地未臨路,無路可走進 查看,從航照圖及遠望,似乎為廢棄魚塭。
3.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現況雜草空地、無路可達。
4.
但是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5.
本件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 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 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6.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 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 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8.
投標人或承trial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因資 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 受人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六、本件優先承買權部分:
9.
共有人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土地,若有土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 條之1第1項規定,亦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 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之優 先承買權資格,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 決為準。
11.
又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 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12.
本件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 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 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 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 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13.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 別注意。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 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4.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學甲區 學甲段 479-1地號
1,653 m2 × (1/4) × 770 元 - 22.2 萬元
= 9.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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