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2年4月1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57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士林區永公路245巷88號建物(由2層樓混凝土建物及1層樓紅磚瓦建物組成)占用等語。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7.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