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稱,3筆土地上現況均為雜木林;另517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建物坐落。債權人代理人表示,土地為共有人占有及使用,地上物非在拍賣之列,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517地號土地屬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516地號屬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前者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又土地使用分區皆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應再行查證。
5.
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全部土地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如就其中部分土地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土地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請投標人自行評估注意。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陸拾壹萬參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