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75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門牌號碼:安溪東路898號)。債權人代理人表示,土地為共有人占有及使用,地上物非在拍賣之列,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513地號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前者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又土地使用分區皆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應再行查證。
7.
513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為林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又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9.
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全部土地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如就其中部分土地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土地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請投標人自行評估注意。
10.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佰參拾參萬壹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