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均是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本件拍賣之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上開拍賣之2筆土地相毗連,10─274地號為雜木林地,10─408地號土地有部分面積有第三人所有之鐵皮建築物數棟及門牌號碼屏東縣恆春鎮山腳里恆東路44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另有部分土地面積為空地。
2.
上開第三人所有之鐵皮建築物數棟及門牌號碼屏東縣恆春鎮山腳里恆東路44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土地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另共有人若主張優購,須就得本件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部分拍賣標的行使之。
4.
本件拍賣之10─408地號土地,其上門牌號碼屏東縣恆春鎮山腳里恆東路44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依據房屋稅籍資料所載納稅義務人為劉盧恒味、張秀龍、張秀霖、張秀民、張正華等五人,然經地政機關人員到場執行時,因屏東縣恆春鎮山腳里恆東路44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僅占用10─408地號土地面積約1平方公尺,且非債務人居住使用,是否屬債務人所有無法確定,故債權人撤回門牌號碼屏東縣恆春鎮山腳里恆東路44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之執行聲請,僅執行10─408地號土地。又本件拍定人於拍定後,拍定人與其上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所有權人間是否符合民法第838條之1規定成立法定地上權或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如有爭議,應由民事實體訴訟確定之,請拍定人注意。六、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均屬國家公園區第二種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丙)。
6.
投標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