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24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 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2-3地號土地拍定後不點交。二民國112年2月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 市石門區阿里荖1號建物南方668公尺處,63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建物南方667公 尺處,285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建物南方467公尺處,286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建物 南方583公尺處,315-8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建物南方948公尺處,324地號土地 位於前開建物南方954公尺處,2-2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建物南方1137公尺處, 2-3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建物南方1060公尺處,均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 何建物及地上物,且無路可達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
6.
324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 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 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 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