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2地號為雜林地,無路可達;263地號有數棟建 物占用(門牌為復興區宇內路133巷
2.
29號,下宇內47號等),又本件係 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 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共有權之不 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 人注意。
4.
本件拍賣trial之建物,非在拍賣範圍之列,且占有使用土地法律權 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請自理;惟如係基於租地建屋關係而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 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