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2年11月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為無路可達 之雜樹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土地範圍、 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 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3.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務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 為拍定,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知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 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六、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 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4.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5.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