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0月12日查封時,地政人員稱萬山段22地號土地係無路可到 達之山坡地,現為雜樹林。債權人之代理人稱萬山段22地號土地上現為雜樹 林,無人占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標的物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執,請依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 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 明,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trial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