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不動產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2.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測量,據債權人代理人稱,使用情形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據鑑價報告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惟實際使用分區情形及有無變更,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撤銷拍定。
4.
本件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其 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據查封時無從得知查封之建物有無上列情事,經通知債務 人陳報而債務人未陳報,有無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 聲請撤銷拍賣。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 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