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編號1土地為農田,與鄰地(74地號,非拍賣標的)混合使 用;編號2土地為水溝、道路;編號3土地為道路。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債務人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尚無債務人有現實占 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編號1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編號2土地特定 農業區交通用地,編號3土地為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
4.
土地共有人應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 標的讓由聲明人一併承買,該聲明人僅得就其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 歸拍定人買受(多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中一筆土地行使購買權之共有人 有前開不同意情形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