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7月1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87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汐平路2段500號建物附近,537479電桿向西南方約150公尺處, 部分係雜木林,部分其上有鐵皮屋,但已無路可達等語,上開鐵皮屋所有人 及占用土地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4.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 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
5.
無抵押權登記;地上權登記拍定後不塗銷。 六、本件標的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113年3月29日起至1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