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16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石碇區番子坑燈 桿編號562090號北方約40公尺處,有步道可達,其上為雜木林地及河道; 標的20地號土地位於石碇區番子坑燈桿編號562090號西北方約65公尺處, 無路可達,其上為雜木林地。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請投標人 注意。
3.
20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 第3條第11點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 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 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 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 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5.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