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建物查封時,據債務人現場稱係由債務人與家屬共同居住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3.
拍賣之建築物(暫編342建號)占用他人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另該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此風險由拍定人 自行負擔)。
4.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5.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之身分者, 則有優先於僅具有土地或建物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 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份,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