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編號1土地無抵押權設定;編號2土地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3.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93年7月22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種植梅子樹,據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為共有人所有。嗣於民國112 年9月7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 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上為雜樹林;編號2土地部分為樹林,部分為空 地,且未臨路,只有產業道路。又據鑑價報告、謄本所載,2筆土地使用分 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彼此毗鄰,位於桃源區梅蘭巷梅山吊橋西北 方約1.4公里山坡上,現況為雜木林,原有林道及農路通行,但目前損毀無 法抵達,編號2土地部分為農路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 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 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 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 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 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 人注意。
4.
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 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 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 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5.
本件土地均係坐落於高雄市桃源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 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故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 住民身分之證明,請投標人注意。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 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