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128-10地號為道 路和空地、有無建物占用須鑑界,128-11地號為道路,據債權人代理人 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惟實際使用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 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 權並優先於共有人。六、標的為合併拍賣者,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其得優先承買之 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且有優先承買權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無優先承買權之標的一併行使承買權, 不得僅就拍賣標的之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 或承受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買受,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 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承買權之 存否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