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8月2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226地 號上有建物佔用,部分為空地,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2.
債權人於112年9月13日具狀陳報:226地號上有一棟透天厝,門牌卓蘭鎮景 山里景山67號,建物目前由債務人之阿嬤居住。
4.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5.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六、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