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9月13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578地 號上有門牌公館鄉仁安村79號1層樓建物坐落,其餘為花園,惟仍應以實測 為準。
2.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trial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3.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4.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執行土地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隨同移轉,地上權不塗銷。
10.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