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執行標的721地號之土地現種植水稻,種植權源不明。其最確切之標的物現況,仍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五 、
3.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之水稻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1條等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4.
本件執行標的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土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 本件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