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有門牌號碼玉里鎮建國二街3號建物(未辦保存登記之鐵皮二層樓房屋),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該等建物並未一併查封拍 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
3.
本件土地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花蓮縣玉里鎮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 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第二種住宅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 執此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5.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6.
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土地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係符合租地建屋之法律規定,並能提出證明者,就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