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4筆土地相鄰,159地號現為產業道路;158地號現為灌溉溝渠;125地號現為稻田,其上有水利會設置之抽水站;156地號現為稻田,其上並有 一棟鐵皮建物(無門牌),其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上開水稻、抽水站及鐵皮建物並 未一併查封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
3.
本件125地號及156地號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4.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 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