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19-28地號上有兩建物(門牌號碼為: 臺南市南化區南化31-
2.
31-33號。另據鑑價報告記載,1119-28地號南側臨約 4公尺寬之道路,現況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登記透天厝、平房,門牌有南化31之 32號等。又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 且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 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4.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