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7‧10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本件土地上有橫山鄉忠孝街
2.
13號房屋占用,部分為雜林及空地。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上開
3.
13號房屋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法院不代為處理。
4.
債務人於查封11號房屋時在場稱,房屋係自住,無發生影響交易之事由等語。11號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經會測如暫編35建號建物所示。
5.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8.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法院得撤銷拍定。六、優先承買權:
10.
暫編35建號建物所坐落基地之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優先承買權人倘主張優先承買,應就土地及全部建物一併承買,以避免建物及所坐落之基地因拍賣而分屬不同人所有之情形,請優先承買權人及拍定人注意。
12.
忠孝街11號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經會測後,為暫編35號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該建物之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第644地號土地,占用鄰地部分之土地,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其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13.
本件房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4.
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屋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依現場調查,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