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分四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公司逕行指定。
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稱,845地號上為平和巷15號之鐵皮屋;845─
3.
878地號三筆均為道路。據鑑價報告記載:845地號土地出入道路僅約4米,現況有地上建物坐落。據債權人代理人稱鐵皮屋為共有人所有,無出租、出借,亦無分管契約,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本件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4.
拍賣之不動產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其餘部分買受或承受。
5.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6.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845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845─
7.
878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人行步道用地。六、845─
8.
878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