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分四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公司逕行指定。
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稱,313地號為河床;313─1地號為空地,其上為雜草。
3.
313─1地號兩筆土地相鄰。據鑑價報告記載:313─1地號住宅區土地為畸零地且現況無臨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無出租、出借,亦無分管契約,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本件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4.
拍賣之不動產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其餘部分買受或承受。
5.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313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河川用地,313─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