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債權人代理人稱23─615地號土地為共有土地,共有人間無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3─615地號土地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之內之鐵皮屋(門牌號碼:大湖口60─15號)、工作寮坐落,部分為私設巷道,部分種植柳丁、柳樹,部分架設網室花圃,農作物何人種植未經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如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自行協議補償事宜,法律關係請自理。上開地上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柒拾壹萬壹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6.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執行法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公司定期通知到本公司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拍賣土地為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8.
本件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執行費費、土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