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債權人代理人稱1875地號土地為共有土地,共有人間無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875地號土地上有種植葡萄柚、香蕉等果樹,農作物何人種植未經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如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自行協議補償事宜,法律關係請自理。上開地上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肆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公司定期通知到本公司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5.
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本件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執行費費、土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