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
2.
18地號土地兩筆相連,17號土地部分為道路,18地號土地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之多棟建物坐落,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5.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得標人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權;但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