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734地號土地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二棟磚造瓦頂破舊之房屋(無門牌)坐落,無人居住,部分為雜木。債權人稱土地為共有土地。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新台幣:參拾萬捌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5.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限租地建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惟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應提出資料供本處審核。若有優先購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