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82地號全部為耕地。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標的由共有人占有使用,僅對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3.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5.
拍賣之182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六、本件分3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