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255地號土地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2筆 土地為空地。嗣假扣押債權人陳報稱1254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1255地號部分為道路用地、 上有未保存登記之建物,現作為汽車修配廠。依契約所示,租賃範圍為本件1255地號(包括 屋內所有建築物),租賃期間93年5月1日至98年4月30日止。
3.
嗣本院112年履勘2筆地號土地並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份(即暫編254建號),債權人代理人 指封現場懸掛門牌號碼「芳漢路漢一段臨323之2號」之建物,地政人員表示本件
4.
1255 地號現為空地,為聯絡公路與暫編254建號之通道,惟有一電動推拉式鐵門阻隔,經鎖匠開 鎖無法開啟,執行人員會同員警借道鄰居家後門通往建物所在地。本件建物經由破損窗戶往 內看屋內堆置眾多物品、機具及停放一車輛。
5.
嗣債權人陳報建物現由債務人使用中,內放置機器設備及車輛等,另100年間建物坐落之基 地黃姓所有權人稱該地係借由債務人搭建上開建物使用等語。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
6.
1255地號相毗連,現為空地供254建號建物聯外通道,254建號未坐落此兩筆土地上,位於裡 側,該建物為一層磚造蓋石棉瓦屋,屋齡老舊,整體保養情況差,部分窗戶玻璃破裂,鐵捲 門生鏽,主要用途為倉庫使用,現況閒置已久無人使用,無出租情形。
7.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本件建物 座落之基地即
8.
1104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該地號之法律關係不明,拍 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 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屋內車輛經查詢車籍資料所示車主為蔣姓第三人所有,拍定後不點 交。
9.
拍定後本件1255地號土地抵押權塗銷,其餘未設定抵押權。
10.
暫編254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優先承買權:1.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
11.
110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僅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2.主張優買者,須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12.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
13.
依謄本所示本件1255地號一般登記事項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 土地複丈結果為準。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