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3月6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在場債務人叔叔稱建物由債務人無償提供予其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 住於建物,嗣本院112年9月13日履勘現場會測增建部份(即暫編236建號)時,債務人叔叔稱建物仍由其居住使 用,債務人未居住於建物,地政人員表示建物前方增建遮雨棚,後方增建廚房,及增建二樓陽台。另依鑑價報告所 載建物維護狀況差,有壁癌、水泥剝落等,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現況,拍定後不 點交。
3.
增建部分即暫編236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投標人應自行注意拍賣之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