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臨路,其上部分為建物占用、部分為空地,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且 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 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 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行使 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
3.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 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
4.
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 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 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