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2宗不動產相鄰,其中15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 管協議上,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用部分。又本標別拍賣之2宗不動產,目 視所及為雜林,無從確認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墳墓或其他地上物坐 落,拍定後151地號土地不點交,152地號土地依現況點交,倘有法定不點 交事由則例外不點交。
3.
152地號土地似未直接臨路,出入須經臨地,應買人應 自行查明並注意。
4.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 當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5.
本標別拍賣之2宗不動產均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本標別拍賣之2宗不動產,均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 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6.
本標別拍賣之2宗不動產均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 人、毗鄰耕地現耕所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7.
本標別拍賣之15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 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 買。
8.
本標別拍賣之2宗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購不動產時,僅得就自 己得行使優先承購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以其中一宗不動產之 優先承買權人身分即主張就全部不動產均有優先承買權,又部分不動產經 優先承買後,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9.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 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又本標別拍賣之不動 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 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