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8月17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陳稱,編號
2.
2土地位於高雄市大寮區和祥街187巷31號及38號建物西側,其上有棚架、農作物坐落,據鄰居陳稱為林永安之友人所搭設。編號3土地則為高雄市大寮區和祥街185號建物坐落基地。至於實際詳情及使用現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選擇其中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購,但主張優先承購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標的,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六、本件編號3土地上有高雄市大寮區和祥街185號建物坐落,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時,該建物所有人對該地號有優先承購權,如有爭議,仍以實體判決為準。又倘該建物所有人就該地號行使優先購買權,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6.
2土地上有棚架、農作物坐落,編號3土地上有高雄市大寮區和祥街185號建物坐落,該棚架、農作物、建物等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標的物,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投標:HTTP://WWW‧T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