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據債權人陳報本件拍賣之土地上有共有人種植之桔子樹、檳榔樹。
3.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須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土地上復訂有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若承租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承租人無優先承買權。且若是公同共有之共有人或承租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或承租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另本件承租人與共有人不同,若均主張優先承買時,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承租人有最優先承買權。末則如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6.
土地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狀」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未繳清差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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