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暫編3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客城86號)查封時,據債務人母親稱係由其與親戚共同持有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418地號土地查封時,地上除有本件拍賣標的即暫編3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客城86號)外,尚有門牌號碼客城84號及85號建物,並未一併查封拍賣,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417地號土地查封時,地上種植蔬菜,未一併估價拍賣,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5.
暫編35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 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
6.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之身分者, 則有優先於僅具有土地或建物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 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份,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 之優先承買權。